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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同事代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

旅游购物 2025年02月11日 22:01 516 梁军然

职工私下代班或换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2月11日,贵州独山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例,并就职工私下代班或换班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法院表示,职工代班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符合单位利益。伤害责任不应由职工自行承担,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意外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

男子李某某是某公司安保人员及带班班长,公司值班分为白班(8时至18时)和夜班(18时至次日8时)。某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一段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视频。视频显示,当日16时许,同事马某某请李某某替夜班,李某某答应饭后前往公司。然而,由于李某某在住院期间不慎删除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仅能提供视频作为证据。

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经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对李某某手机进行检查,未查到事发当日16时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李某某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定并重新认定工伤。

男子替同事代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

该案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经与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某公司沟通协调,李某某与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李某某系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各方。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中,李某某在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该条款,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合议庭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代班或换班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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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实质解决了双方争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职工私下代班或换班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值得探讨。

法院表示,同事之间代班或换班较为常见,尤其对专业性不高的岗位,用人单位通常默许。职工因私事调班或代班符合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在有证据证明代班事实的情况下,代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代班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代班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符合单位利益。伤害责任不应由职工自行承担,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意外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

李某某与马某某的代班事实仅有微信语音视频证据,原始记录被删除。但李某某能合理解释记录缺失原因,且各方对通话人员身份无异议。该证据虽为唯一,但足以证明代班事实,应作为认定依据。综上,在有证据证明代班事实的情况下,前往公司代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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