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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咬母女的四条大型犬系杂交品种,律师:犬主若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旅游购物 2024年12月19日 21:01 734 李俊杰

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四条大型犬撕咬母女俩一事引发关注。12月19日,被咬母女的家属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犬只主人为当地村民,犬只为杂交品种,平时饲养在事发公园内的祠堂里。

据了解,犬只主人钟某某及当天遛狗的饲养员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人将面对怎样的惩处?律师进行了解析。

涉事犬只为杂交品种,平时饲养在祠堂

监控视频显示,11月17日10时28分,一对母女在公园人行道上散步,母亲发现身后有四条大狗,急忙带孩子躲到绿化带。数秒后,四条大型犬先后冲上绿化带,并围攻母女俩,之后二人均倒地,母亲将孩子护在身下。29分50秒,一男子骑着电动车赶来,制止四条大型犬咬人,大型犬仍试图攻击母女俩。31分38秒,大型犬渐渐停止攻击。

监控视频截图.png监控视频截图

12月19日下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钟某某就是狗的主人,王某某是饲养员。”19日下午,被咬母女家属曾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钟某某系当地水南街道村民,涉事犬只属杂交品种,非常生猛,平时饲养在事发公园内的祠堂里。

当地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犬只主人是当地水南街道高楼村人,曾出资修建了祠堂,四条大型犬就饲养在滨江公园内的祠堂里。

犬主和遛狗人将面对何种惩处?律师解析

犬只主人和当天遛狗的饲养员将面对怎样的惩处?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表示,《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第三条规定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江西赣州此事件中,涉事犬只的饲养违反了赣州当地规定,涉事犬只伤人,犬只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涉事犬只的两名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则要分情况看。“据目前的报道,本事件中犬只致人轻伤。如果饲养人故意放狗咬人,或者饲养的是烈性犬而故意不拴狗链,则饲养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文华表示,在不是故意放狗咬人且犬只非烈性犬的情况下,饲养人对犬只伤人的心理状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和重伤的,刑法上是犯罪;过失致人轻伤的,刑法上不是犯罪。

陈菲全身多处受伤  来自上游新闻.png伤势情况(图源上游新闻)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犬只伤人案多被认定为民事侵权案件,但也有一些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动物管理者有严重过错的案件,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伤情鉴定结果需达到重伤标准;过失致人轻伤并不构成犯罪。”董文明表示,目前来看,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根据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案涉是否属于禁养犬只、案涉犬只是否有经常伤人的现实危险、狗主人的预见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最终以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据警情通报,犬只主人和当天的遛狗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两位律师表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其具有犯罪嫌疑,并进行了刑事立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人的行为最终一定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最终确定是否犯罪,还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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