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二手车有重大事故维修记录 法院:卖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刘熠博通讯员刘少玄雷孟禹)购买二手车两年后,发现该车辆之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更换和维修项目记录多达117条。买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退一赔一”?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尹某找到从事二手车业务的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以19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商务车售卖给尹某,此车售车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事故等由李某负责。
随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将该车辆过户给尹某。2023年10月,尹某准备将该车辆转卖,在验车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某4S店维修记录显示,该车辆前部、左前部、顶部、后部及底部均有损坏,包括发动机在内的许多部件进行了更换,更换和维修项目记录多达117条,修理费用9万余元。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向李某返还车辆,并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增加赔偿购车款一倍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具备车辆检验的能力和经验,且在从第三人处收购车辆时,已经获知案涉车辆状况。在出售时,李某应将其知晓的案涉车辆相关情况告知消费者即尹某,以便于尹某作为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李某负有告知义务,却未予告知,并承诺该车辆无事故,故意误导和欺骗了尹某,使尹某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李某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尹某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尹某因之遭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尹某向李某返还车辆,李某返还尹某购车款19万元,并赔偿19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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