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购物文章正文

派出所所长收5000元违规上户,致命案主犯漂白身份长期潜逃 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3年

旅游购物 2024年12月27日 07:45 212 王圣晟

2005年,四川凉山普格县发生一起命案,邻里双方因矛盾纠纷发生械斗,造成1死6伤。然而,负责主办该案的侦查员阿某甲未对主犯阿某庚积极采取追逃措施,造成阿某庚负案长期在逃。

到了2015年,阿某甲在任乡派出所所长时,收受5000元好处费,在未实际核实上户人员补录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为阿某庚虚构从小父母双亡、出生后一直未上户的补录理由,并为其违法补录上户,致使阿某庚将身份漂白为“吉某丁”,致其作案后长期外出打工,在外地结婚生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捕。

2020年,潜逃15年的阿某庚落网,被判处无期徒刑。2023年10月,阿某甲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

1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阿某甲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死6伤械斗案发后

未积极采取追逃措施致嫌疑人长期在逃

判决书显示,阿某甲,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专科毕业,曾在普格县任派出所所长、看守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俄某某因与阿某乙家发生邻里矛盾纠纷,俄某某遂邀约多人携带锄头、木棒到阿某乙家房屋外挑衅叫骂,双方遂发生械斗。械斗过程中造成俄某某1人被杀死及1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普格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时任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的阿某甲负责主办该案,在该案办理中存在“未对涉案人员阿某庚积极采取追逃措施,未对造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犯罪结果予以追究”等问题。

2006年3月,普格县委政法委讨论该案的联席会明确要求追捕阿某庚。2007年7月,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俄某某被砍致死案件中,也发函普格县公安局要求追捕阿某庚。在此情况下,阿某庚亦未被采取积极有效的侦办措施,造成阿某庚负案长期在逃。

派出所所长收5000元违规上户,致命案主犯漂白身份长期潜逃 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3年

收5000元违规补录上户

嫌疑人漂白身份结婚生子

2015年,阿某庚回到普格县家中,向其父提出自己长期在外打工没有身份证很麻烦,还影响娃娃读书,干脆想办法把户口注销,换一个“吉某丁”的名字,重新上户办理身份证。之后,阿某庚通过其妻吉某某的妹妹及妹夫拉某某商量办理新户口,将自己的身份漂白为“吉某丁”,以此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因拉某某和阿某甲是一个村子里长大的,相互认识,拉某某找到时任西洛(又叫孟甘)派出所的所长阿某甲,以补录方式为阿某庚办理户籍补录手续,补录为“吉某丁”。阿某甲在帮阿某庚办理户口补录的过程中,给拉某某说办理户口补录需要给帮忙的人买些烟、酒表示感谢。

于是,拉某某便告知吉某某,吉某某家就拿了5000元钱,并由拉某某亲手交给了阿某甲。阿某甲在帮阿某庚(“吉某丁”)办理户口补录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为阿某庚虚构了其从小父母双亡,出生后一直未上户的补录理由,并且亲笔代“吉某丁”书写了补录上户的申请书,又编造了两个邻居的证明笔录。

同时,阿某甲利用其担任西洛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找到相关村、乡干部在补录“吉某丁”户口的呈批表上签字盖章,并让时任教导员的周某和户籍民警安某在补录“吉某丁”户口的相关呈批手续上签字后逐级呈报审批,致使阿某庚在2015年3月24日将身份漂白为“吉某丁”,导致其作案后长期外出打工,在外地结婚生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捕。

嫌疑人潜逃15年后落网

被判无期徒刑,已在监狱服刑

2020年5月,普格县公安局在开展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中,将潜逃15年的阿某庚抓获。2021年,阿某庚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已在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阿某甲在2021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避重就轻,隐瞒其编造虚假证人证言,收受5000元钱好处费的事实真相,未如实向组织交代其滥用职权帮助“吉某丁”违规上户的犯罪事实,间接造成阿某庚长期潜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书公布了相关证据,其中,死亡注销证明上载明:申报人阿某庚于2014年7月2日因病死亡,申请西洛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上载明:阿某庚,出生日期1987年10月10日,四川省普格县人,因各种疾病死亡,普格县公安局注销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吉某丁于2015年2月27日向孟甘派出所提出申请,其生于1987年10月9日,由于其父母去世,一直没有户口,特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录其户口。

2023年10月10日,阿某甲决定投案自首。2023年11月2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阿某甲收受的为“吉某丁”违规上户的好处费5000元。

一审判决: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甲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在未实际核实上户人员补录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违法补录上户制造、提供便利条件,间接导致在逃犯罪分子身份漂白、长期潜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阿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阿某甲滥用职权行为外的指控事实、情节属于量刑事实、情节,根据在案证据未涉及其它犯罪行为及指控,故对阿某甲当庭辩解的滥用职权以外的行为所涉及的主客观方面的问题不予置评、亦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危险性不适宜对阿某甲判处缓刑,故对其辩护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阿某甲的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今年4月,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个人随笔 鲁ICP备200044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