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改成厕所,我的房子我做主?法院:改回去!
我的房子我做主
楼上邻居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
楼下业主太糟心
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梁某与崔某、李某夫妻系同一小区301室和4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改造成了卫生间。梁某认为给其造成噪音困扰、房屋减值损失以及带来后期渗水、漏水等风险,遂向物业反映了此事,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查看属实,遂向崔某下达《整改告知书》,要求崔某立即整改。后因崔某拒绝执行,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增设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
崔某夫妇则辩称,仅是将原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改至北侧,并未改变房屋结构,也未破坏承重墙等相关墙体,且改造后对该位置内的区域全部做了防水处理,不存在漏水、渗水风险。其对房屋装修完毕后,至今并未入住,不可能对梁某产生噪音困扰。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未对梁某构成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崔某确对次卧进行了整体改造,房间内置洗漱台、淋浴等设施,铺设了地砖,且在内墙另开一门,使该房间与原有卫生间(开发商设计,内有马桶等设施)相通,成为里外间。崔某自述,该房间改造时已全部做了防水处理,并无渗水、漏水现象。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且表示以后将不在该房间进行洗浴,但希望保留日常漱洗设施,梁某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崔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崔某未经允许,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次卧)改造为卫生间,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崔某辩称对案涉房间做了全面的防水处理,即使崔某所述属实,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亦不因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改变,且崔某擅自将卧室改为洗手间,房间渗水、漏水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洗澡、洗漱产生的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将严重影响梁某的生活安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崔某以房屋尚未入住,渗水、漏水、噪音等实际侵害尚不存在等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梁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从另一层面看,崔某对案涉房间已然进行了装修改造,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恢复原状不仅费时费力,且会造成不必要的财力浪费,而且将加剧双方邻里之间的隔阂和冲突,故地砖等物品和改造完的房间结构可自愿保留,不必完全恢复原状。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崔某夫妇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判决后,崔某夫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小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虽为业主的自由,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且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楼上业主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会令楼下业主不舒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有违善良风俗,且存在渗水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案例:周涵、王义祥
来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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